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遭控擔任台南市政府官員時,接受酒店業者關稅及性招待,台南地方法院上月15日宣判,認為通話內容提及的「陳董」,無法確認為陳宗彥,因此判他無罪。台南地檢今(6/9)表示,將提起上訴。
陳宗彥被控2012年至2013年擔任台南市新聞處長、民政局長時,連姓、王姓酒店業者請託他協助警官平調案與加速歌唱場所變更工程案,接受業者2次免費性招待,陳宗彥及業者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中「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起訴。
法院審理後,3人皆獲判無罪。其中,陳宗彥的無罪理由是法官認為,王姓業者通話譯文裡,雖有提到「陳董」,但無法證實指的是陳宗彥,也無法得出王男指派女子提供免費性服務。
對此,台南地檢今指出,從通訊譯文及LINE對話可見陳宗彥多次聯絡王姓業者安排性交易,陳也有赴約,顯見「陳董」就是陳宗彥,而法官一面認定陳以手機與line聯絡王男安排性交易;另方面又認定性交易男客是不詳之人、並非陳宗彥,對於這部分沒有詳細論述、說明,「顯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情形。」
南檢再指出,通訊譯文顯示,王姓業者曾請託陳宗彥協助某員警平調案,陳也允諾並電請臺南市警局秘書協助處理,沒多久陳宗彥就接受業者提供的性服務,兩者間應具有對價關係,應屬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為」,「原審皆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之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
南檢表示,連姓、王姓業者另曾請託陳宗彥「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陳宗彥亦允諾協助處理,之後陳宗彥接受性服務,王姓業者還特別提醒「不要收錢」,顯見是免費招待,也與處理變更使用工程案有對價關係,應屬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為」,「原審亦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之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因此,將就陳宗彥、連姓及王姓業者涉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此外,連姓、王姓業者另因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遭判刑1年、8個月,均緩刑2年。南檢認為,顯有濫用裁量權限,且有違公平正義、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因此也要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