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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發中秋、端午獎金勞資對簿公堂 國語日報工會因「這理由」吞二連敗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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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國語日報社工會和社方因「三節獎金」對簿公堂!工會認為,當初和社方訂定勞動契約時,曾保證一般員工和主管各發放半個月和1個月的端午及中秋獎金,可見社方將3節獎金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換取的報酬,由於有給付經常性和勞務對價性,屬於約定工資一環。但社方逕自在2021年度各減少發放80%的中秋、端午獎金,工會因此代為提告要求補發差額。不過工會一審打輸,今天二審再吞敗仗。可上訴。

工會提告主張,77位主管及員工2021年間仍受僱於國語日報社,當初訂立勞動契約時,社方保證一般主管和一般人員一年均可領12個月月薪,但一般主管的端午和中秋獎金則為1個月,過年獎金則為3個月;一般人員的端午中秋獎金各為半個月。工會表示,可見三節獎金屬約定工資的一部分,社方在2021年度減少發放8成,已違反勞動契約規定,主張社方必須補發。

一審判工會敗訴。

二審合議庭逐一檢視3名員工(選定人)的勞動契約後,發現他們的薪資是列在勞動契約的第3條「薪資項」,三節獎金則規定於勞動契約第4條的「福利項」下,其中兩人的勞動契約第4條更明定,「三節獎金仍需視報社當年度之盈虧狀況及個人績效予以酌情調整之」。二審認為,上述勞動契約之約定薪資,並沒有工會主張的「保障三節獎金」等字眼。

合議庭指出,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規定,雙方的勞動契約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三節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端午和中秋的獎金,自然應該認定為社方的「恩惠性給與」。

此外,國語日報社的工作規定第29條也規定,「本報社員工工資內容包括統一薪俸、年資薪兩項,另端陽(端午)、中秋、春節等加發年節獎金。年節獎金發放原則:工作滿3個月半數發給,工作滿6個月全額發給」。合議庭進一步認為,這項條文已經明確表明,報社員工的工資只有「統一薪俸」、「年資薪」兩項,並不包括三節獎金在內,端午、中秋獎金實際上是具有「恩惠性及勉勵性給與」的性質,而不具勞務對價性。

合議庭據此認為,既然三節獎金屬恩惠性、勉勵性給與,國語日報社基於經營管理需要而減少發放獎金,並不是毫無依據。一審判工會敗訴有理,因此駁回工會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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