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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羅報導:翁茂鍾案件監察院提案彈劾及糾正!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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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調查「翁茂鍾不實易服社會勞動案」,發現臺南地檢署、臺南市警局及所屬麻豆分局於100年至101年辦理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過程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等規定,機關人員並協助翁茂鍾不實易服社會勞動,確有違失,依法提案彈劾及糾正,並促請法務部改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監察院昨天(7月14日)發布新聞指出,翁茂鍾等人於91年至93年間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0月24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讞(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101年度刑護勞助字第1號),時數為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翁茂鍾於101年1月5日起至臺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101年9月25日以8個多月時間執行完畢。嗣檢察機關於110年3月發現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疑有出勤不實情形,對翁茂鍾、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及官田分駐所員警等人提起公訴或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0年5月28日撤銷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執行。
監察院表示,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於101年1月3日勤前說明會媒合社會勞動人及執行機關(構)之前,即逕行指示時任主任觀護人韓國一,依翁茂鍾意願指派至其公司附近之臺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再經該分局指派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實則方便翁茂鍾處理公司業務,臺南地檢署相關作業程序,實有重大疏失。
另外,臺南地檢署未依據前開「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致無法落實社會勞動之推動與執行,且未確實監督翁茂鍾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造成翁茂鍾得以規避社會勞動服務之執行,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指出,時任臺南市警局局長陳子敬,於100年12月15日左右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尚未核發翁茂鍾案件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前,即已知悉翁茂鍾指定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於臺南地檢署依前開要點進行社會勞動人媒合作業之前,逕向時任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表示:「警友會的翁理事長過陣子會去你們那邊,他過去對我們警察幫忙很多」等語,致楊博賢與官田分駐所員警明知翁茂鍾易服社會出勤情形異常,及未實際執行社會勞動業務等狀況,均視而不見,楊博賢並親自或指示所屬員警於易服社會勞動相關簿冊為不實登載並核章,掩護翁茂鍾不實易服社會勞動犯行,嚴重損及刑罰執行公平性及正確性,並提供場所供翁茂鍾於官田分駐所批改自家公司公文,而時任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身為主管,就上開所內同仁及翁茂鍾之離譜行徑,未有任何作為,甚或視若無睹,顯有監督不周情事,亦應負違失責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對於翁茂鍾至官田分駐所易服社會勞動,未落實管理、督導及執行,甚以偽造文書之犯行,累計不實之勞動時數,助其違法亂紀,有悖「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原文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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