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當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時,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然而,若不是「最高負責人」,而是公司董事、董事長配偶等,公司也無法客觀處理,勞動部今天(2日)預告性平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擴大「最高負責人」定義,只要是「實際負責人」,就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現行規定,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受僱者及求職者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又最高負責人定義,依該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規定,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指出,在法規執行面上,「最高負責人」主要指對外代表人,但實務上被申訴者可能是公司董事、董事長配偶、總裁、或實際掌握人事、財務等權力的實際負責人,除了母法定義不明確外,也難以期待公司能對性騷擾事件秉持客觀查證。
因此,勞動部2日預告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修正草案,明確訂定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在參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的實際負責人定義,明確列出6款,包含公司董監事、持股20%以上股東、經工會、股東或協力廠商指認、尚未辦理登記的代表人、負責人配偶或三等親、位居事業單位特殊重要職位等,皆屬實際負責人。黃琦雅說:『(原音)另外還有位居事業單位重要這個職務之人,但是他不是屬於公司法上面的,比如說目前實務上面有一些企業,他可能是實際上是權力最大的,但是他可能名稱是掛總裁等等。』
勞動部表示,如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情事,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預告時間自即日起至明年1月31日止。
勞動部強調,企業必須為員工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事業單位需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達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則需額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並實施教育訓練。受僱人或求職人如於職場遭受性騷擾,可立即向雇主申訴,如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