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提名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接任檢察總長人事案,遭立法院否決,賴隨即指派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引發在野黨批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出4項理由,認為此舉有高度適法性及憲政疑慮,呼籲賴清德收回成命。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今年5月7日屆滿,賴清德於3月13日提名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為檢察總長,但遭立法院否決。隨後,賴清德仍指定徐錫祥檢察官為「代理檢察總長」。法務部已於5月7日正式收到總統府指定代理公文。
司改會對此提出4項理由,呼籲總統收回成命。第一、指定被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等同變相架空人事同意權。而從國會的角度來看,這是將「代理制度」作為一種政治籌碼,有逼迫國會不得不接受的效果。更甚者,如總統未來遲不提名新的人選,將對制度造成實質破壞。
第二,將「代理制度」作為政治籌碼,將損害檢察公信。若總統透過「指定代理」繞過國會審查,等同於在憲政體制上開了一個「後門」,讓總統能單方面決定檢察體系的領導者。可以理解執政黨與國會高度不信任的情況下,總統對於國會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程序及結果,抱持這高度的質疑與批判。因此,指定被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可能是一種政治上的反擊與表態。然而,無論如何都不應以損害檢察公信、破壞國會人事同意制度為代價。
第三,總統「指定代理檢察總長」缺乏法律依據,存有高度適法性之疑慮,制度上有檢討必要。針對這次爭議,法務部次長於國會接受質詢時,指出其依據是《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1條。但該條文字,是規定檢察總長本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本人指定代行職務之人。至於檢察總長任期屆滿時,如何指定代理人?是否得由總統指定?現行法律皆無明文規定。法務部上開見解之適法性,容值商榷。最後,司改會認為,指定甫經國會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欠缺民主正當性,恐創憲政惡例。過去總統指定代理檢察總長時,都是屬於檢察總長請辭而臨時出缺的情形,而非指定已遭立法院否決之人選。若要由總統指定代理檢察總長之人,在目前制度不完善、缺乏法律明文授權的情況下,本應特別謹慎。然而,總統卻反其道而行,指定甫經國會否決的檢察官代理,恐有創造刻意規避國會人事同意權惡例之虞,存有高度欠缺民主正當性的疑慮。
司改會認為,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人事案在正當性及適法性都有高度疑慮,鄭重呼籲賴總統收回成命,切勿因一時政治紛爭,造成檢察體系公信力及憲政民主長久傷害;同時建請相關機關推動修法,補正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