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為保障股票、期貨投資人權益,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
三讀條文明定,為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增列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此外,已依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的訴訟事件,也適用上述規定。
金管會日前在財委會審查時舉例說明,若A公司董監在B公司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已有不適任董監情形,依現行法規恐有無法解任疑慮;但修法後,因增列獨立事由,A公司董監在B公司若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可跨公司解任其A公司董監職務。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為擴大保護機構執行業務之經費來源,除現行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做為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