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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再論彭文正護照註銷案的濫權!

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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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透過相關人員表示,他們扣留彭文正的護照是依據護照條例第23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通緝中」應禁止其出國。及護照條例第24條第二項第二款:「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應扣留其護照!及護照條例第25條第二項第一款:「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意思就是外交部依法有據。
不過彭文正並不是被通緝後,才逃跑出國;而是他人已經合法出境在國外,他被蔡英文告的誹謗案法院開庭,他因疫情管制問題未回國開庭;而且申請視訊開庭,法院不准,才在出國後被法院通緝的!
對於合法出境,事後因告訴乃論的罪程序爭議而被通緝,竟然要被扣留護照、廢止護照、註銷護照,而淪為無國籍人士,顯然 #手段已經踰越必要的範圍
彭文正雖然求仁得仁,但這個案例凸顯護照條例第24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25條第二項第一款,已經踰越通緝處分的必要範圍。
更何況本案涉及言論自由、國家領導人可受公評的事項,而且祇是告訴乃論的輕罪範圍,因此扣留、廢止、註銷其護照,祇是凸顯 #苛政猛於虎
彭文正護照被廢止形同成為無國籍之人,而且可能在美國變成非法居留,而且不能到第三國。雖然可以專案申請返國,但對返鄉權受到如此屈辱對待,實在不是一個文明國家該對國人的態度!
因為通緝就可以扣留、廢止、註銷護照,照道理應該由法律明文規定,透過立法公開討論其各種類型及合理的分際界限。而不應該需要透過不同的三個法律條文,而輾轉解釋才能得到可以「扣留、廢止、註銷護照」的結論。
這是一種對自己國民 #突襲性的解釋及立法方式,其實祇是為了方便外交部護照主管機關的擴權及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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