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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數位中介法是否扼殺言論自由? —以草案第18條為例!

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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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已召開三場說明會,引發各界質疑扼殺言論自由。到底數位中介法是否政府擴權?是否扼殺言論自由?我們就以草案第十八條為例來作說明。
根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資訊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當取得法院限制令後,業者必須配合辦理,就違法的內容做資訊移除或限制其接取等必要措施。
但在法院裁定前依該條第8款規定,允許各主管機關可以進行「暫時加註警示處分」。而且加註警示之執行期間可以長達30日。
一、球員兼裁判:
草案第十八條第8項法院裁定前,賦予「各主管機關」有權「暫時加註警示處分」,這樣等於行政機關可以「球員兼裁判」,可以自行認定網路內容違法與否,等於行政機關擴權。
所以我們主張「暫時加註警示處分」仍應該由司法機關來作裁決。
二、應採例外列舉主義:
另外有關「暫時加註警示處分」應該是屬於言論自由的例外規定,所以應該採取例外的列舉主義立法。而不應該如草案的概括性規定,將所有的公共政策及公共事務都可以由主管機關下「暫時加註警示處分」。這個草案賦予行政機關擴權,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侵害太大。
從草案第十八條就可以看到數位中介法的確是政府擴權扼殺言論自由,應該退回重新檢討。

原文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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