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日前提出「法院組織法第66條條文修正草案」,限制代理檢察總長期限不得逾6個月;民眾黨團版本則進一步要求,代理期不得逾3個月。對此,民進黨團今(12日)在立法院會提出復議,經表決,藍白立委聯手以57票反對、強壓民進黨團47贊成票,該案不通過。
前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年5月7日任滿,總統府補提名的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日前遭立法院否決,府方隨後指派徐錫祥自5月8日起代理檢察總長一職。
對此,翁曉玲上月提出「法院組織法第66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檢察總長未任命前,由最高檢察署最資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理檢察總長,其代理期間不得逾6個月。但總統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提名,而未獲立法院同意之人選,或甫代理檢察總長期滿者,不得代理檢察總長。
民眾黨團版則主張,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代理不得逾3個月,且經立法院不予同意之該職務之被提名人,不得為代理人。前述兩案皆已交付委員會審查。
此外,國民黨立委許宇甄版本則要求,未獲立法院同意者,不得代理檢察總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得指派代理檢察總長,代理期限不得逾6個月。同一人以代理一次為限。此案則經院會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