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台南市調處調查官林家齊於民國113年為調查台鹽綠能弊案,向前台鹽綠能公司總經理室黃姓女祕書查證情資時,讓黃女查閱及複製林男已蒐得情資,存入公司電腦中,被另一陳姓男祕書看到翻拍,再洩密給商人郭毓庭。台南地院26日依違反個資法,判林家齊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黃女、陳男、郭男3名被告,各判處5月、4月、4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及緩刑。全案可上訴。
此案因警政署保六總隊借調國安局特勤中心警官曹耿誌,涉洩漏賴清德總統不公開行程機密資料給郭毓庭,衍生案外案,檢調查獲郭男手機內竟有台鹽綠能的公司營運資料照片,進而循線查出調查官林家齊涉及洩密給調查對象。
檢方起訴指控,林家齊為調查台鹽綠能公司弊案,自113年3月以「特別背信罪」立案,蒐集涉案關係人的身分資料、交易紀錄等建檔儲存於隨身碟。113年5月間,林家齊為查證情資正確性,將查獲情資存入隨身碟,帶到歸仁區某購物中心內,提供給黃姓祕書進行比對,任由黃女觀覽及複製到她的公司電腦內,結果被共用電腦的陳姓祕書發現,翻拍傳給郭毓庭,
檢方指控,林家齊調查情報,未經檢方指揮,調閱台綠個資已逾越工作上的必要性。黃、陳2祕書踰越協助偵查範圍,無差別下載個資,超出目的範圍,也涉及洩密罪。
檢方指控,郭毓庭聲稱他蒐集情資是為檢舉陳啓昱,是「倒果為因」,檢方偵辦台綠案時也曾以證人身分傳郭到案,他早已知道檢方偵辦陳啓昱,但大量關係人個資恐外洩,甚至恐遭不當利用,已損及被洩資者的人權及利益,郭涉及不當取得個資。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林家齊身為調查官竟犯此案、依犯個資法重判他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同案獲知調查機密的黃女、陳男與郭男3人,分別被依違反個資法判處5月、4月、4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合議庭也分別諭知緩刑及須繳公益金給國庫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