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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只許州官「造謠」,不許百姓PO文?國安法修正草案的三大荒謬】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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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立法院質詢國安法修正草案,對於吾賴總統去年公開宣示:「北京當局也以2027年完成『武統台灣』為目標」,這番言論算不算「錯假訊息」有沒有「危害國安」?
法務部完全不正面回答,讓人更擔心這部法會變成「反滲透法 2.0」。
法務部別想用「行政罰不歸我管」、「行政罰沒有未遂犯」這種文字遊戲,晃點人民。草案明文規定:內政部要「會商」法務部,法務部責無旁貸。
我用白話文告訴大家,這部法案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多危險,執政黨標準有多雙標!
荒謬一:還沒闖紅燈就開罰?
魔鬼藏在細節裡!草案第 4 條之 1 寫著,只要網路上散布訊息「有危害...之虞」,就可以下架、處罰 。
白話翻譯:不用等到真的發生損害,只要官員覺得「有危險」就能罰你!
👮‍♂️譬喻:就像是你開車根本還沒闖紅燈,警察就把你攔下來說:「我看你這個樣子可能會闖,先開你一張罰單!」這種「預防性處罰」如果沒有明確標準,人民要如何自保?
荒謬二:賴清德事後可以改文,百姓PO文,能否比照辦理?
為什麼我說標準不一?吾賴總統明確說2027年「完成」武統,引發恐慌、外資疑慮後,發現苗頭不對,才悄悄修改臉書,說是「引用資料」。
請問法務部:(解釋權責別想甩鍋!)
是不是錯假訊息?
總統先說會打,後來又改口、改文。如果原本講的是真的,幹嘛改?如果原本講的是錯的,那他身為三軍統帥,帶頭散布恐慌資訊,有沒有符合草案第 4 條之 1 「危害社會、經濟安定」 ?
「改文」是特權嗎?
如果民眾PO文說錯話,能不能也說一聲:「抱歉我搞錯了、我改!」就免罰這 100 萬? 還是說,只有總統改文叫「澄清」,百姓改文叫「滅證」?
敢不敢罰總統?
憲法 52 條的總統豁免權,只擋「刑事訴究」,沒擋「行政罰鍰」!既然總統帶頭觸法,你們敢不敢對他開出這張 100 萬罰單?
如果今天是在野黨立委或網紅說「明年會打仗」,早就被你們扣紅帽,立刻開罰、下架了。只許州官改文,不許百姓PO文,這不是雙標是什麼?
荒謬三:沒有標準「三把尺」,執法全看心情!
就算行政罰,也要遵守「明確性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你們想罰100萬,卻連最基本的標準都沒有:
1.定義呢?什麼算「錯假訊息」?批評政府算不算?
2.舉證呢?是政府要證明我造謠,還是我要自證清白?
3.程序呢?認定假訊息前,如何客觀第三方查證?還是政府說你是假的,你就得被下架罰錢?
如果沒有把這三件事寫清楚,就會選擇性執法。言論自由 VS 認知作戰,全看掌權者意志。
前車之鑑:反滲透法
為什麼我擔心這部草案成為砍殺政敵的工具,看看數據就知道!據法務部統計(112年1月-114年3月),2024大選期間違反反滲透法及選罷法案:❌不起訴處分高達416人❌近 8 成案件不起訴或無罪。
過去用「刑罰」辦帶團赴陸的里長,大規模搜索、動用多少偵查資源,最後多數不起訴或無罪。
現在修國安法改用「行政罰」,門檻更低,不用等法官判決,內政部可以直接先罰你 100 萬!你不服氣?請打官司自證清白!
這不是國安法,這是「反滲透法 2.0」的擴權版!
法律不該有顏色,國安法更不該淪為「黨安法」。別讓原本該守護國家的盾牌,變成刺向人民言論自由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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