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除明定「人工智慧」(AI)之定義,且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然而,即便民進黨團多次表明,基本法從未有設置主管機關的立法例,但藍白仍聯手表決通過修正動議,明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人工智慧基本法」歷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3次聯席審查,於8月4日完成初審,並經8月21日協商,及12月4日立法院長韓國瑜召集的黨團協商後,於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有關「人工智慧」的定義,三讀條文明定,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新法也規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與強化國家競爭力之前提,並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7大原則。
為了避免人工智慧應用造成侵害,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的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
此外,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政府應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其形成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產學、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之意見。
三讀條文也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產業代表、相關機關首長、縣市首長等組成,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幕僚作業由國科會辦理。
預算部分,新法明定,政府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預算,採取必要措施,並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
而在個資保護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資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法案三讀通過後,國民黨立委葛如鈞發言表示,本法三讀只是起點,而非終點。未來仍須加速推動相關配套法制,解決產業長期面臨的制度瓶頸。民進黨立委張雅琳則說,這不只是法律的誕生,也是台灣面對科技浪潮正式踏出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