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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 4500件明年解禁半數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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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2月08日14:24 • 發布於 12月08日14:24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與「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案」,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改為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資料照)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與「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案」,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改為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資料照)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8)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與「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案」,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從現行的應永久保密,改為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原先被列為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預計明年解禁半數。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及檔案法第22條的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其解除機密的條件逾30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三讀條文也增訂,經原核定機關檢討後認有繼續保密的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等條文及檔案法第22條規定。

至於延長期限,三讀條文明定,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每次不得逾10年。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2個月內為核定與否的決定,逾期視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

三讀通過條文亦修正機關定義,將行政法人納入適用對象,並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另,「政治檔案條例部修正案」方面,修法重點包括持續並擴大徵集政治檔案,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以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

三讀條文規定,政治檔案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核定的國家機密者,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轉,另也增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的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的條文內容及相關但書規定。

三讀條文載明,若載有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而有延長保密必要者,得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

三讀條文並指出,每次延長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並定明原核定機關應於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重新檢討解降密,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解除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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