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被控擔任桃園市長期間涉入華亞科技園區開發案,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汙罪起訴。近日卻有週刊爆料,稱檢方列為關鍵證據的會議錄音,起訴書記為「3人密會」,但其實是多名官員參加的公開會議,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檢察官陳嘉義勘驗逐字稿時標註「無誤」,恐涉偽造文書。桃檢今(24)日出面說明,全案偵辦過程秉持客觀中立,程序合法,若對偵查作為有異議,應於法院審理中依法提出,由法官裁判適法性。
針對媒體報導有關起訴書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8之會議錄音勘驗不實,桃檢說明,起訴書記載證據名稱為「105年12月13日被告鄭文燦與被告廖俊松等人,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私下會議,錄音之內容逐字稿」;待證事實為「被告廖俊松等人於105年12月13日與被告鄭文燦之會議,被告鄭文燦參與之重要過程如下…」因該次會議並非正式之機關會議,而是鄭文燦、廖俊松與其他人士私下商談該土地變更開發事宜,錄音內容是在場人士當場錄音後留存之檔案,檢察官扣押後,由檢察事務官摘要製作成文字稿,經檢察官勘驗無誤於證據名稱記載如上,並非如報導所稱之「被告3人密會」。且因待證事實是要證明鄭文燦與廖俊松有就土地變更事宜進行討論,就該次商談內容摘要記載,檢察官所為之勘驗均符合程序,並無勘驗不實之情形。
桃檢強調,檢察官偵辦此案均秉持客觀中立態度,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務求詳實明確。因此,就偵查中檢察官之取證偵查作為是否適切,若有相關意見,宜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再由法院為適法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