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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5大重點防剴剴案重演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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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5大重點防剴剴案重演
 
剴剴案將於5/13一審宣判,行政院也趕在今(8)日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圖/翻攝自臉書北市幼童受虐案-連署嚴懲失責單位、報系資料照)

「剴剴案」備受社會關注,將於5/13下午2:30一審宣判,行政院也由衛福部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今(8)日聽取衛福部報告「顧安全、安心托-兒童托育服務法」,卓榮泰表示,近年家長送托需求殷切,致托育服務專業品質備受重視,社會各界高度期待能夠制定專法,以完善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體系。

卓榮泰表示,現行幼兒照顧及教育分屬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權責,其中未滿 2歲兒童由衛生福利部主管,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提供以照顧及保育為主之托育服務;2歲以上未滿 6 歲兒童歸教育部主管,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提供教育與照顧兼具之教保服務。因此,制定托育服務專法符合時勢所趨。

衛福部表示,自107年至114年3月公共托育設施自98處成長至502處,提供準公共托育服務的私立托嬰中心自662家成長至1,130家,居家托育人員(保母)自1.77萬人成長至2.31萬人,家外送托率自9.43%成長至26.95%,均大幅成長。故有必要建構完善輔導與管理機制,以促進整體托育服務品質提升,確保受托兒童及家長權益。

衛福部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自110年起邀集政府機關、專家學者、兒福團體、托育團體、家長團體及利害關係人等代表,歷經4年共召開達40次會議及4場分區公聽會,蒐集多元意見與充分溝通對話後審慎討論定案,讓法案制定更為周延完善。

衛福部再次表示,兒童托育服務法共6章78條,法案聚焦在整體托育服務制度的完善建構,共包括五大重點:

一、提高居家托育法律位階及執業資格:現行居家托育服務之輔導與管理機制訂於授權辦法,法律位階不足;加以居家托育人員獨自照顧受托兒童,資格規範應更加嚴謹。故於專法明訂「居家托育」專章,提升法律位階至母法,透過源頭把關限縮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刪除僅需受訓即可執業者。

二、強化托育機構透明度及管理規範:家長反映托育機構未充分揭露資訊,難以獲知機構品質良莠;加以托育機構接受政府經費挹注,惟未強制要求其財務管理規範。故於專法明訂托育機構應將人員資格、收托人數、收退費項目等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並規範托育機構設置專帳及會計帳簿憑證相關規定。

三、強化不當對待(照顧)案件處理機制: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調查受托兒童遭不當對待(照顧)或兒虐事件,運用中央訂定的調查處理流程及原則,未入法規範;又托育機構發生兒虐案件時因影音資料毀損,致無法釐清真相;另社會大眾期待政府加重處罰違法托育機構,以嚇阻不肖業者。故於專法將現行運作機制法制化,建立事件調查及審議機制;並規範運用網際網路儲存監視影像及影音資料,異地備份保全證據;以及提高違法人員及機構處罰強度。

四、因應家長需求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公共托育家園自106年推動迄今已逾8年,未有明確法源;家長所處環境及就業需求,難以尋覓彈性多元之托育服務。故於專法將公共托育家園正名入法,以完備法制化管理與輔導;並訂定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托育型態,提供家長多元選擇。

五、加速布建公共托育資源以回應家長期待:現行公有不動產採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造成政府經費負擔;加以托育機構使用學校辦理者須變更使用執照,不利快速推動布建。故於專法放寬公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並定明運用學校餘裕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免予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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